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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0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对我行函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函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业务范围及要求应符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二、受理机构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集中处理模式,以总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业务受理机构信息如下:

集中受理机构: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集中受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88号国信金融中心19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函证业务受理岗/023-88129230(工作日9:00-18:00)

三、受理要求

(一)基本规定

1.我行接受纸质函证和数字函证两种方式,纸质回函与数字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2.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操作指引》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发函,并确保函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3.会计师事务所对无需函证的事项,应当在对应的项目或具体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4.一份函证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如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函。

5.函证应完整、规范填写审计年度/期间、函证基准日、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扣款账号等信息,“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注明拟查询的期间。

(二)纸质函证

1.我行受理的纸质函证包含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询证函。

  2.我行接受邮寄和现场跟函两种函证方式。若选择现场跟函,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需提供本人实名制身份证件、介绍信或工作证原件。

3.纸质函证必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发出,并在“预留签章”处和骑缝处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其中预留签章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章组成。

    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的,应加盖函证指定的被审计单位扣款账户的预留签章。

    如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全部账户均已注销且无法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等情况,需提供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及印章变更连续性证明材料。

(三)数字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支持受理符合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2.被审计单位需签约我行专业版企业网银。首次办理需登录企业网银,在“账户管理”模块中选择“询证函业务”进行签约,签约成功即默认开通数字函证授权功能。

3.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被审计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网银完成函证授权。如授权超期,需重新通过函证平台发起数字函证业务申请。

四、回函说明

(一)回函范围

我行受理的函证回函范围为纸质函证中指定的扣款账户或数字函证中指定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所属客户(即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全辖开展的业务信息,我行回函备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回函内容

1.我行受理的审计类询证函采用符合《操作指引》要求的自有格式进行回函,纸质来函原件随附退回,验资类函证在来函原件上填写结果。

2.函证第14项“其他”,我行可函证福费廷、为个人提供的担保等业务信息,如需函证其他事项,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复或通知。

(三)回函用章

纸质函证和数字函证回函用章均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专用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回函时限

我行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数字函证回函起始日为企业客户授权日。

五、收费标准

询证函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公示的《重庆三峡银行服务收费及标准》执行,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目为准。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如有任何业务咨询或投诉,请致电我行受理机构或客户服务热线023-96968。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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