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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3       

尊敬的重庆三峡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重庆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调整规则

在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一)浮动利率及固定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重庆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重庆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4.浮动利率贷款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适用的LPR会每年调整一次,通常在每年1月1日,调整时适用当时的LPR。若合同约定的LPR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1日”,目前适用的LPR是2022年12月发布的LPR,原贷款合同期限为5年期(含)以下的贷款LPR为3.65%,原贷款合同期限为5年期以上的贷款LPR为4.3%。

5.固定利率贷款LPR执行2022年12月发布的LPR,原贷款合同期限为5年期(含)以下的贷款LPR为3.65%,原贷款合同期限为5年期以上的贷款LPR为4.3%,调整后仍执行固定利率。

(二)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房贷,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

(三)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重庆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个基点的贷款,或当前按重庆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重庆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客户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变更合同利率,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1.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重庆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首套住房证明和婚姻证明材料。

2.2023年9月25日(含)以后还清逾期本金及利息且符合条件的贷款。

3.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在上述情形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亦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

四、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后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此次执行利率批量调整后,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客户可以通过贷款经办机构、我行手机银行APP及客户服务电话023-96968等渠道查询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情况。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他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保持不变。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和短信。

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您的贷款经办机构或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23-9696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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